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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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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7     作者:发展与项目管理部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5〕258号)和《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均需按照此管理办法执行,具体项目名单可参见学校单位网站上发布的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信息化办、科研、财务、审计、纪委(监察处)、人事、资产、设备等部门各司其职,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信息化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监督项目执行进展等过程管理;负责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结项验收及绩效考评,会同科研部审批科研经费额度、会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的校内审批;负责核定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

科研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此次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需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结账手续;负责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相关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等。

审计处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常规工作,通过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的方式定期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进行抽查审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学院(所、中心)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国家或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信息化办、科研、财务、审计、纪委(监察处)、学院、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出现的失职行为,按《华中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15〕137号)和《华中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华师党政字〔2015〕4号)等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经费资助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信息化自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费用。

(2)差旅费(含调研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华师行字〔2014〕610号)执行。

(3)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4)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据实编制。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合计不超过经费预算的20%,项目申请人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完成任务的可行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五条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预算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信息化办公室、科研部、财务处审批后,相关主管部门在财务检查、验收时确认。

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差旅费(含调研费)在项目实施中可以与其他费用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结项答辩前支出不超过批复金额的30%,结项答辩合格后可支出100%。当年年底如果未能全部支出,将根据学校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清零。

第七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非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到有特定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挪作它用,不得购买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会计审核监督。学校将严格票据审核工作,票据(发票、收据)报销时,应按票据审核要素进行审核;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细项目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严格票据签名审核制度,每张票据应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手续;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一年内应办理报销手续。对特殊事项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并经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应列明发放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发放标准。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资助单位)的相关规定及预算列支劳务费。科研经费中劳务费只能列支外聘人员劳务费用和学生助研津贴。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规定。差旅费(含调研费)、小额材料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严格票据管理。学校将依法加强票据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在取得科研收入时,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依法按章纳税;在列支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票据报销的审核。

第十二条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课题经费在开具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经费中缴纳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部 信息化办公室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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