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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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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7     作者:发展与项目管理部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全校师生关注和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热情,引导师生结合工作学习所需,开展信息技术与学校工作的全面深度融合的研究和实践,学校现面向全校师生设立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二条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由学校网络安全与教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科研部、财务处与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审定年度申请指南、年度经费的使用和核拨。科研部、财务处与信息化办公室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决定,主要负责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负责项目立项及过程管理,监管项目的资金使用,并完成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条学校主要依托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的评审与验收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年度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拟资助的项目清单;对实施项目进行年度及结题验收评估。

第三章项目设置

第四条信息化应用自主科研项目属学校校级科研项目,目前分为信息化应用开发类、信息化管理研究类、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例类三大类。

第五条信息化应用开发类项目主要支持申报团队从师生需求出发,开发服务、应用系统和专业学科工具。可以依托现有的公共基础平台(包括一站式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交换平台、一键辅助决策平台、一张表流程平台、统一快速开发平台和微信企业号等)设计、开发用户体验较好的服务和应用系统,以推进信息技术与管理服务的融合。

第六条信息化管理研究类项目主要支持申报团队对信息化建设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开展创新研究,着眼于解决信息化制度、规划、标准、推广和评价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支持申报团队根据职能域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分析、队伍素养提升研究和管理服务流程再造与模式创新,为后续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第七条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例类项目主要支持申报团队以问题和实践应用为导向,引导师生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学校教育教学(含实验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予以实证,优化教育教学效果。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的方式进行,同一个申报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年度限申请一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获项目支持但尚未完成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其它研究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不予立项支持。

第九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学校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和研究方向领域要求。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予评审。

第十条立项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申报人提交并签订项目任务书及经费预算表,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结项答辩前支出不超过批复金额的30%,结项答辩合格后可支出100%。当年年底如未能全部支出,将根据学校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清零。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中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主要包括材料费、印刷费、测试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内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接受学校审计。

第十四条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合理分配使用,并接受学院、相关责任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具体经费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六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实施,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建设任务的,需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待批复后予以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信息化办公室结项答辩工作安排做好演示及答辩相关准备。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说明,报告延期原因及重新拟定完成计划,最长可申请延期3个月。

第十七条信息化应用开发类项目应在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开发的功能模块基础上,提交一份完整的研究报告。信息化管理研究类项目应提供一份完整的项目研究过程文档、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研究成果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能有效推动工作的支撑材料。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例类项目应提供一份完整研究报告、格式完备的与教学(含实验教学)相融合的原型系统和案例文本、案例成品及与实施过程相关支撑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十八条无正当原因项目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者结项答辩结论为不合格,均视为研究失败,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成果归属及后期运维保障

第十九条信息化应用开发类项目的软件著作版权及使用权由学校持有;信息化管理研究类和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例类项目在发表文章时应以学校的名义发表,并注明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对于信息化应用开发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一年以上的技术支持服务,对自身软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完善改进。

科研部 信息化办公室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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