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我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规范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利用学校相关信息、各单位自行开发或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服务器和存储等计算机硬件设备。
第二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评估和审批,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申请:每年下半年为下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集中申请时段,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接受申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建设要求,提出可行性报告、需求分析、建设方案、招标或委托开发申请(书面文件和电子版各一份),报信息化办公室。
2.审批立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出的需求报告进行项目论证,审议修改技术方案、决定是否立项、确定开发方式和大致预算,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3.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立项后,由招标办组织招标和商务谈判,最终确认项目开发单位。招标和商务谈判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4.合同签订: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拟定技术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合同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签订正式合同。
5.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组成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信息化办公室选派技术人员作为项目协调人,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的系统建设,负责项目协调、进度把握等方面的工作。
6.系统测试: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信息化办公室及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系统测试小组,负责对系统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报告。
7.项目验收:系统试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系统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8.项目推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包括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必要时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9.项目存档:项目建设单位向开发单位索取相关文档报信息化办公室和档案馆存档,包括:系统设计书、技术报告、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第五条 通过上述程序确定立项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原则上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配置、采购。
第六条 职能部门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及时将系统相关材料(系统设计书、使用手册等)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如有校外单位资助校内部门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应及时将系统相关材料(系统设计书、测试报告、使用手册等)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自行、委托他人开发以及校外单位资助开发、不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的信息管理系统,必须遵循学校颁布的数据标准,并要求开发方做好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共数据库系统的接口,确保校内系统的互通和数据的共享。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定或咨询信息化办公室。
第九条 需求分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两部分:
1.本单位内部日常的工作需求;
2.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数据交换的工作需求。此项必须明确,若确实没有,要在需求分析报告中明确列出。
需求分析报告完成后,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合同付款流程:按照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在符合相关手续的条件下,准予付款;若由于项目建设部门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任何问题,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相关责任由项目建设部门承担。
合同付款之外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财务支出均须首先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准予实施。对没有提出申请的任何支出,信息化办公室不予支持。
项目建设进度必须尽量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若由于我方原因导致进度与约定不一致,项目建设部门应上交书面说明情况;若由于对方原因,则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信息化办公室将书面通知整改;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化办公室
2018年1月